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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诉田祥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79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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