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文**诉康**、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杰诉被告康**、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杰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康**、马**共同共有的位于同心县豫海镇伊欣苑12幢1单元501号房的产权产籍予以冻结,原告文*杰的亲戚李**于2016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思域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文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告康**、马**共同共有的位于同心县豫海镇伊欣苑12幢1单元501号房的产权产籍予以冻结,冻结于同心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

二、将原告文**提供担保的、李**所有的思域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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