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梅花诉被告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原告丁梅花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依法对被告顾**的账户予以冻结,后双方达成协议,现需划拨被告顾**在中国农**限公司同心支行信用卡的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告顾**在中国农**限公司同心支行信用卡内的存款15000元至同心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同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狮信用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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