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木齐分行与被告周*应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木齐分行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周*应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富康街930号格*春天1号楼6单元402室住房。原告广发银行**木齐分行以自有资产向本院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鲁木齐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周*应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富康街930号格*春天1号楼6单元402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