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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和置**公司与陕西庆**限公司、陕西庆**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固**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庆**限公司、陕西庆**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5月,原告开发建设位于固原市西南新区的西兰银(国际)汽贸汽配城。2013年8月,固原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对施工单位公开招标,被告中标一期工程,原、被告于2013年8月19日签订了固原西兰银汽车城一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必须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如发生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到位引起上访,被告应承担50万元的违约金。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和供应商的材料款,导致大量的农民工和建材供应商聚众到原告公司闹事。原告告知农民工和建材供应商,原告与农民工及建材商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和合同关系,原告没有义务支付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后农民工和建材供应商因找不到被告在政府部门上访,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工和建材供应商的权益,原告在政府部门的要求下,为被告垫付了2037448.7元的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为被告垫付的民工工资和材料款1537448.7元;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二被告,但原告诉称因被告欠付农民工工资和建材供应商材料款导致上访政府,原告为被告垫付了应由被告支付的农民工资和材料款,该行为不属于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同时,原告要求被告因违反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该诉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综上,原告在同一案件中诉请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具有相对性,即签订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对性,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在一起诉讼中将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纠纷合并起诉违反了上述原则,权利人应按照不同的法律关系主张其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固**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100.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固**和置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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