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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被告于2015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转受明日星城顶房余款25000元。此款原为原告在明日星城做工的劳务费。因老板向被告多余支付劳务费,后经协商,此款由被告支付。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此款,被告推诿,分文未付。现提起诉讼依法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民币25000元。

原告李**向法庭提供证据有:1、”明日星城”商品房认购协议复印件一份;2、结算单复印件一份;3、欠条一份;4、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工长蔡**询问笔录一份,以上证据证明曹**因欠原、被告劳务费而将商品房一套折抵给被告,一并将欠原告的25000元转移给被告张**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受雇于曹**在本市”明日星城”工地务工。后经结算,曹**欠原告劳务费25000元未支付。曹**以商品房一套向被告张**折抵被告张**劳务费后仍有余,便于2015年7月7日经协商将此款转移给被告张**支付,张**当场向原告出具25000元欠条一份。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认购协议书复印件及本院调取的蔡**询问笔录和原告当庭陈述在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自己承担的债务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曹**欠原告劳务费,经协商,由被告张**偿还拖欠原告的欠款,被告并于当天向原告出具欠条,这是原、被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张**与原告李**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债务人的被告张**应依法承担偿还原告25000元借款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八十四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李**支付欠款25000元。

如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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