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夏固**款有限公司与海**、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固**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海**、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夏固**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元(原告宁夏**款有限公司预交686元),由原告宁夏**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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