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宁**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2.00元,已减半收取771.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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