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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万悦情与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谋诉称:原告与被告张**的丈夫杨**是朋友关系。2010年3月4日,杨**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年利率千分之十。2010年底,杨**因病去世。杨**去世后,被告从2011年至今,仅偿还原告19123.50元,剩余80876.50元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876.5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40000元;三、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原告诉状所述的被告之夫杨**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属实,杨**去世后,被告也确向原告还款约20000元。现原告主张由被告清偿债务,被告认为清偿债务应当在其继承杨**的遗产的范围中,而被告并未继承到杨**的遗产,故不应由被告清偿债务,同时,原告主张的利息也超过了借款时对利息的约定。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杨**夫妻关系。2010年3月4日,杨**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如下:”今借到郭**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年利息千分之十计算。”2010年12月,杨**因病死亡。2011年7月3日,被告还款6123.50元;同年8月19日,被告还款1000元。2014年1月28日,被告还款10000元;同年7月7日,被告还款2000元,剩余80876.50元至今未还。原告向被告索款无果,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之夫杨**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杨**因病去世,被告张**与杨**为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二人名义对外所借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张**对原告承担还款责任。杨**去世后,被告张**陆续向原告还款19123.50元,剩余80876.50元至今未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偿还原告借款、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的数额,根据原告主张,本院按照借款时约定的利率确定利息数额为5207.91元,包括:1、2010年3月4日-2011年7月3日的利息1328.77元(100000元10u0026permil;u0026divide;365天485天);2、2011年7月3日-2011年8月19日的利息118.31元[(100000元-6123.50元)10u0026permil;u0026divide;365天46天];3、2011年8月19日-2014年1月28日的利息2269.75元[(93876.50元-1000元)10u0026permil;u0026divide;365天892天];4、2014年1月28日-2014年7月7日的利息361.02元[(92876.50元-10000元)10u0026permil;u0026divide;365天159天];5、2014年7月7日-2015年11月30日的利息1130.06元[(82876.50元-2000元)10u0026permil;u0026divide;365天510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归还原告郭**借款本金80876.50元;

二、被告张**支付原告郭**借款利息5207.91元。

上述款项合计86084.41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2718元,案件送达费90元,保全费1132元,合计39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66元,由被告负担3174元,与其应付款项同期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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