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王**、被告闫*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因被告王**暂无法联系,于2016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肖**撤回对被告王**、被告闫*进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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