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华庭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刘**与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王**、闫义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刘*、游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与王*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被告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余**与被告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呼图**总公司艺田农资经销部与佘**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狄**、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