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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342.4元(均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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