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342.4元(均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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