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被告已给付案件款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90元,由原告张*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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