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图**总公司艺田农资经销部与被告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图**总公司艺田农资经销部以已与被告佘**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呼图**总公司艺田农资经销部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呼图**总公司艺田农资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呼**总公司艺田农资经销部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