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陈**诉被告陈**、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陈**经本院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李**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诉被告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刘**与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陈**、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吴**、段**、新疆正**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相生雄与郭**、第三人新疆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颜**与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严**、严登新、麻忠雷与韩**、马**、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