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相生雄诉被告郭**、第三人新疆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郭**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案郭**与相生雄的合伙协议纠纷中涉及DL505斗山牌转载机(机号10337),本案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需对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刘**与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陈**、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陈**、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候**与吴**、段**、新疆正**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吴**、段**、新疆正**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严**、严登新、麻忠雷与韩**、马**、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与柳恩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焉耆**经销部与王**、武润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