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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柳恩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谭后香与被申请人柳恩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谭后香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柳恩阳的棉花补贴款6000元。申请人谭后香已向本院提供6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谭后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柳恩阳的棉花补贴款6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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