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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库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库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库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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