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魏**诉被告熊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魏**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魏**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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