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诉被告库车县**有限公司、湖北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90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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