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6.16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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