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礼财诉被告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礼财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财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温礼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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