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自防诉被告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自防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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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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