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宗诉被告司曾浩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晏宗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晏*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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