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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屯金**限公司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屯金**限公司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屯金**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屯金**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屯金**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2.5元,减半收取831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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