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内蒙古**责任公司、山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呼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呼商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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