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