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爱**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爱**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财产保全费98元,合计27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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