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市雅**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曹嘉靖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市雅**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仓市雅**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20元、减半收取4910元,财产保全费3620元,合计8530元,由原告太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