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金**限公司诉被告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州金**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金**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江苏爱**有限公司与苏州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设**太仓分行与苏州**限公司、晋江市**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太仓市雅**份有限公司与徐**、曹嘉靖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卜**与太仓市**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有限公司与太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中国人寿财**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周**与杨**执行裁定书
南通**限公司与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永旺永乐**有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