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太仓分行与被告苏州**限公司、晋江市**有限公司、黄**、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太仓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185元,减半收取1450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09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