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中国人寿财**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15)港商初字第1117号民事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中国**徐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连**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执行实体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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