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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开发区懒汉一生沙发厂与杨*、常熟**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术开发区懒汉一生沙发厂(以下除裁定主文外简称懒汉一生沙发厂)、原审被告常熟**限公司、常熟**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淮开商辖初字第005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懒汉一生沙发厂一审诉称:杨**懒汉一生沙发厂定做沙发,并签署定货合同一份,合同中对价款、数量、解决争议方式作明确说明。2015年8月19日,懒汉一生沙发厂依杨*要求送货,货物由常熟德**淮安分公司承运,并由其代收货款54300元。常熟德**淮安分公司已将货款交予杨*,但杨*却未将货款交给懒汉一生沙发厂。现懒汉一生沙发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原审被告给付货款54300元及利息。

被上诉人辩称

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杨*住所地在宿迁市宿城区,请求将案件移送宿迁**民法院审理。

懒汉一生沙发厂对杨*管辖权异议的意见为,定货合同中约定由淮安**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同意移送管辖,请求驳回杨*的申请。

常熟**限公司、常熟**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对管辖权异议没有意见。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懒汉一生沙发厂在起诉时提供一份《定货合同》,署名杨*、懒汉一生沙发厂,该合同第七条明确载明:”甲乙双方就合同未尽事宜,可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淮安**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原审法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懒汉一生沙发厂所提供《定货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被告杨*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杨*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住所地为宿迁市宿城新区五金家电汽配城A14栋307号,所以应将本案移送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懒汉一生沙发厂签订的《定货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就合同未尽事宜,可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淮安**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权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上诉人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管辖权约定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为有效条款,被上诉人有权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而原审被告常**限公司、常熟德**淮安分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并未对一审法院受理该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故本院认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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