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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旺永乐**有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永**(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永**(江苏**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8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永**(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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