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太城商初字第00194号太仓**有限公司与太仓**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之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后案外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案外人王*之撤回异议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