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刘**合同纠纷一案,逊克县人民法院(2015)逊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履行给付义务。现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逊克县人民法院(2015)逊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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