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连家因与被上诉人姬翠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宁*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宁*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上诉人汪连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