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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连家与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连家因与被上诉人姬翠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宁*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宁*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上诉人汪连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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