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伊春市**限责任公司与刘**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伊*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伊春市**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伊春市**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已自动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伊*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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