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胡**与秦**、杨**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于被执行人秦**达成和解并自行履行,申请人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5)克东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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