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新沂中**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有限公司、宁夏**限公司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孙**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异议人(被执行人)木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依兰县**区管理站申请执行周**供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依兰县**区管理站申请执行董**供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申请执行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佳*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刘**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胡**与秦**、杨**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关于安防运营服务(中国)北京分公司申请执行讷河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于百成等人执行异议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梨树区梨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