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佳*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刘**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与户口所在地均在齐齐哈尔市泰来县辖区,为方便案件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齐齐哈**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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