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生效力的(2015)梨民商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梨树区梨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欠款865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合计868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欠款8655.00元,承担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合计8680.00元,此款已扣划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结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