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依兰县**区管理站申请执行于井水供水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依商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件款834.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了水费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依商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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