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衡水瑞**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桥有限公司、闫春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闫某某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衡桃彭**初字第30-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14日向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委托本院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龙**哈尔龙华支行和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先锋分社送达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彭**初字第30-3号民事裁定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彭**初字第30号委托送达函,解除对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在龙江银行股**华支行帐户存款145,000.00元的冻结和对被执行人闫某某在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先锋分社帐户存款145,000.00元的冻结。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4执1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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