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通榆**资商店与陈**、原伟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被告:原伟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告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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