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某**任公司与被告贾*、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贾*已经履行完毕义务,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延边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50元,共计1050元,由原告延**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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