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被兰波、临江市**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兰*、临江市**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11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临江市**责任公司在临江秋林名品广场房屋租金20万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临**责任公司称,临**院在执行张**与被执行人兰*欠款案件过程中,扣划了我公司款30万元,我公司提出异议,在法院审查过程中为了息访,要求我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我公司同意给张**15万元,给刘**15万元后,刘**案件不再执行我公司。现法院执行我公司的房屋租金20万元,与法律有悖,故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12)临执字第309号执行裁定,返还该租金。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临**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兰*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扣划了临江市**责任公司的账户存款30万元,该公司提出异议,后经调解,该公司撤回了异议申请。所扣划的30万元存款给付了张**20万元,给付了另案申请执行人刘**(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兰*、被执行人临江市**责任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给付)10万元,因刘**案件的被执行人兰*与临江市**责任公司负担连带责任且执行标的是27万余元,故临**民法院以(2012)临执字第309号执行裁定于2015年11月16日冻结了异议人在临江秋林名品广场的房屋租金2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临江市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兰*案件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兰*、临江市**责任公司案件是两个执行案件,并无关联。刘**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法院冻结异议人的房屋租金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临**责任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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