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莫多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5)绿民二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莫**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绿民二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