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春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康**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吉林省**民法院(2015)长民一终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强制执行了在诉讼中保全的被执行人长春康**有限公司的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长春**民法院(2015)长民一终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