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吉林远**有限公司铁南第一销售部与刘**、潘**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九民初字第653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刘**、潘**应支付申请人吉林远**有限公司铁南第一销售部案款4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5000元,尚有35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九民初字第653号法院生效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